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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选举工作问答(三)

时间:2021-04-01 10:04:40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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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党的关系在地方,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可否选举代表出席其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

  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对于这类党的关系在地方,且党员人数较多的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可以根据所分配的代表名额,选举出席其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

  其他党的关系在地方,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一般不能选举代表出席其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表大会;如果工作需要,这些单位可以委派党员列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

  问:在什么情况下代表视为出缺,出缺后怎么办?

  答:经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视为出缺:死亡;患精神疾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调到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

  党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选的,经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不再补选。

  问: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的“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中的“负责人”应如何理解把握?

  答:这里所讲的“负责人”范围,一般按书记、副书记和常委掌握。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调动或者指派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时,可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乡镇党委委员不同于地方党委委员,是乡镇党组织负责人。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书记一般由同级党委委员兼任,上级党组织调动或者指派时,可同时任免其党委委员职务。

  选自《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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