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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选举工作问答(一)

时间:2021-04-01 09:31:14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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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是否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答:按照党章规定精神,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不能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根据党委授权领导的党组织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所辖党的地方组织或者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或者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虽然也是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但考虑到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经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代表。

  问: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

  答: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精神,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上级党组织不能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

  问:选举能否投弃权票,对某候选人投弃权票后能否另选他人?

  答:《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选举时投弃权票,也是选举人的一种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对弃权票的计算方法,目前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一种是把弃权票与不赞成票一样对待,投弃权票后可以另选他人,只要选票上的赞成票数不超过应选名额,即认为该选票有效;另一种是把弃权票看做是对某一票(或者几票)权利的放弃,投弃权票后不能另选他人,选票上赞成票不超过应选名额减去弃权票数的差,即认为该选票有效。这2种办法究竟采用哪一种,各地在每次选举前制定选举办法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经多数选举人通过后执行。

  问: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答: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因其正式组织关系尚在原工作单位,在现所在单位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选自《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三次修订本)》(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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