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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时间:2019-12-31 09:38:34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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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和患者不是敌人,而是战友,共同的敌人是疾病。只有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才有可能取得抵抗疾病的战争胜利。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该法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针对社会关注的医患关系问题,该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开出了法治“处方”。

  医生是全世界最神圣的职业之一,是公认的生命“守护神”。在我们身边有许多好医生,像97岁高龄依然奋战在手术台上的吴孟超,飞机上用嘴“吸尿”救人的张红,扎根云南怒江丙中洛镇的“背篓医生”管延萍……“大医精诚,妙手仁心”,人们给予了医生崇高的赞美,国家也专门设立了“中国医师节”向医生群体致敬。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优质医疗资源仍显不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依然存在,暴力伤医事件仍时有发生,这些都给医患关系注入了不和谐的因子。医患关系不和谐影响的是整个医疗行业的发展,以及整个医生群体的感受。努力修补医患之间的信任,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已经成为眼下迫切需要应对的课题。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该法充分吸取了来自基层一线的实践经验,回应了群众关心的一系列医疗卫生领域热点问题。从强调“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到明确“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充分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强化了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惩戒措施。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理应织密法网,切实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必须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任何伤害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严肃处理。

  针对影响医疗秩序、伤害医护人员的问题,国家其实早已释放“零容忍”的信号。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的,将受到《刑法》处罚,即“医闹”入刑。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相关意见,明确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利用互联网等媒体恶意炒作医疗纠纷等行为都将构成犯罪。去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等28个部门还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出了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16项限制性规定。而对所有危害医护人员生命的犯罪行为,也自然会依照刑法严厉惩处。可以说,对医护人员的伤害,不管是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必须予以严厉谴责和制裁。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不仅要保护好医护人员、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同时也必须增进医患信任、重塑医疗行业的公信力。医患信任,积累难,摧毁易,既要看到患者一方的问题,也要正视医疗行业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部分公立医院出现了过度趋利倾向,偏离了公益性轨道;还有一些民营医院小病大治、虚假宣传等行为屡禁不止,突破了医疗行业的底线,透支了医疗行业的信誉。从根本上看,只有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轨道,让医生回归纯粹的看病角色,用合理的医疗制度支撑起医者的良知,才能重塑医疗行业的公信力。让人欣喜的是,从强调“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到强调“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从规定“急救中心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到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作出的这些原则性规定,体现出强烈问题导向,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尤为关键。

  医患关系是双向的,彼此尊重才能带来相互理解和信任。尊重医生,就是尊重生命,也是守护我们每个人的幸福生活。尊重患者,是医德所在,才能成就密不可分的医患共同体。这需要包括医患双方在内的全社会共同努力,而走在前列的广东更应该率先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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